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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始申报
  来源:教育部科技司 发布时间:2007-10-25 14:41:11 小号字 中号字 大号字
 
为贯彻落实《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“十一五”规划》,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,突破核心技术装备制约,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,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,加快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继船舶及海洋工程、高速轨道交通、特高压输变电和电力系统安全、大型清洁火电设备等领域后,陆续启动相关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。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[2007]251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各有关高校。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:
 
(一)本次申报重点为资源、环境、节能减排和生物产业发展领域;
 
(二)请根据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)、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)、《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)的相关要求,紧密结合学校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实际情况,提出项目申请;
 
(三)在组织申报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过程中,应紧密结合《通知》所列重点建设内容,加强同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产学研合作,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、节能措施与环境评价、土地、规划、人员、设备等相关建设条件,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(如银行贷款承诺、自有资金证明、生产许可文件、技术证明文件等)进行认真核实,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;
 
(四)本次申报可通过地方发展改革委或教育部科技司进行推荐,其中拟通过教育部科技司推荐的项目申请,要求如下:
 
1、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,应在事先同教育部科技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,于2007年12月15日前提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;
 
2、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,应于2007年11月19日前,提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;
 
3、为提高工作效率,请各校紧密结合实际情况,原则每校限报一项;
 
4、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材料(一式四份)及电子文本请按时提交教育部科技司。
 
(五)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,教育部科技司将择优予以推荐。
 
特此通知。
 
附件: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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